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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督促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把握导向。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县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立足发展。监督与指导并重,反映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经验与特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尊重规律。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实行县(市、区)全覆盖。

 

第四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作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县域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同期规划、同时部署、同步评估,评估结果同样使用。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总分为100分。

 

(一)制度建设。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政策规划、督查机制的建设情况。满分20分。

 

(二)条件保障。主要督查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情况。满分15分。

 

(三)宣传教育。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推广普及、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情况。满分30分。

 

(四)发展水平。主要督查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传媒、城市街区、乡镇农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满分35分。

 

第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附1)。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实施

 

 

 

第七条  对县级政府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省政府对县级政府语言文字工作的定期督导评估和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省级督导评估和市级督导评估)。省级督导评估和市级督导评估分别由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市级督导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县级政府根据《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评估结果抄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级政府每年对所属县(市、区)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对当年接受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自评情况复核确认,于评估一个月前向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呈报以下材料:

 

(一)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申报接受督导评估县(市、区)的复核情况和复核意见。

 

(二)县级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自评情况、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举措及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计划。

 

(三)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自评表(附2)。

 

(四)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3)。

 

第十条  省级督导评估在市级督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每4年一轮,按规划、分年度实施。全省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商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省级督导评估的方式和步骤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规划接受评估的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导评估。

 

(二)省级督导评估时,采取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必查项目满分为30分,抽查项目满分为5分,评估得分应达到30分以上。

 

(三)督导评估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进行,并随机抽取若干(原则上各不少于2个单位)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城市街区、乡镇农村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样测试。

 

(四)督导组对被督导县(市、区)的自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县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县(市、区)所属市级政府发出督导意见书。由市级政府督促、指导被督导县(市、区)按督导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回访复查。

 

 

 

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和考核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或督导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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